婚姻和房子似乎是孿生兄弟。很多人因為房子而聚在一起,很多人因為房子而離婚。一個新的問題出現了。夫妻離婚后,房地產分別占50%?這是很多人的想法。畢竟,在離婚財產的一般劃分中,主要的劃分方法是五至五。但是我很遺憾地告訴你,這個想法是錯誤的!這種想法是陳詞濫調和過時的。根據新的《婚姻法》的框架,按照這種新規定對所有房屋進行“處理”。
看第壹種情況。結婚后,男人用100%的錢買房,而女人離婚后不能分房。許多人有一個困惑點:這所房子是婚后財產,因此夫妻應分擔一半。實際上,如果購買價格是由一位父母借來的,則情況并非如此。那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該婦女不承擔這筆債務,則她不能分割任何房地產。
在另一種情況下,男人離婚時先付100%的首付,而女人離婚時分50%是否合理?買房的基本邏輯是:男子領取結婚證前先付定金購房(男子先付40萬元的首付款),領取結婚證后開始償還抵押貸款。貸款。幾年后,夫妻即將離婚,那房子應該如何分配?許多人向婦女建議,這所房子的男女比例應為50%。
女人的要求合理嗎?根據法律,共有財產需要分割,共同債務需要分擔;他們在這所房子上的首期付款40萬元不屬于共有財產,屬于夫妻成立前男人的單一財產,不在婚姻財產分割的范圍內,因此該女子無法獲得20萬元的首付款(40萬元的50%)。
總之,夫妻雙方的財產都不包括結婚前的個人財產。例如,該男子在結婚前已經節省了數億美元的房地產價值。 1億元的房地產不能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不能參與離婚。再例如一方父母贈送的財產,明確贈送給自己一方子女的,也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