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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SR國際新城12·2火災案”正式宣判:被告人劉某某犯失火罪,被告人劉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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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顧
2019年12月2日晚9時,劉某某下班后回到房間,使用連接在插排電源線上的電水壺燒水。劉某某進入衛生間洗澡,房間空氣開關跳閘。劉某某未檢查跳閘的原因,直接將開關閉合,導致其使用的插排電源線發生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
火災造成該棟樓64戶居民家中過火。經沈陽市渾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起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7萬余元。
2020年9月10日,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失火罪,向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劉某某的辯護律師稱,事故認定起火原因系劉某某使用的插排電源線發生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繼而引發火災,既然是電源線發生故障就不能完全歸責到劉某某,公寓的管理者也有檢查相關電源及插座等設備安全的責任。
其律師還表示,被告人劉某某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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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觀 點
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失火引起火災,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某有自首情節,故應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條【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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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師 觀 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失火罪,而不是放火罪。這兩者其實都是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失火罪是過失犯罪,而放火罪存在故意。
由此可見,放火罪比失火罪主觀更惡劣。因此,放火罪不以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只需要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能成立,而失火罪的構成則需要發生以上嚴重后果。另外,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消防設施隨處可見,安全知識不絕于耳,可生活中因為操作不規范而導致慘劇的事例屢屢發生。千萬不要以為無心之舉就不是犯罪,一個小疏忽引發的火災,教訓卻十分慘痛。
來源:遼寧晚報